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6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吳依紋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明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零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按月加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