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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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9號、97年度偵字第1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送鑑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及抓子鉤而成;送鑑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之犯罪地及被告之住所雖不在本院轄區內,然其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核屬其所在地之法院,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以97年度偵字第129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件卷宗屬實。而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及抓子鉤而成;送鑑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有殺傷力之事實,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鑑字第0970087865號槍彈鑑定書1在卷可查(上開偵查卷宗第146頁),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