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32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楊志雄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