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 黃明月 訴訟代理人 郭益芳
鍾方揮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被告 林富妙 兼訴訟代理人 郭素芬 訴訟代理人 薛雨政 被告 吳福山 被告 吳福志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世燦
吳鴻瑋 被告 吳克修
14號訴訟代理人 吳富綿 被告 吳福樹
吳福堂
弄2號3樓兼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福棟 被告 彭信倡
吳石榮 訴訟代理人 吳簡 滿足被告 吳燦明
之9被告 吳燦仁 訴訟代理人 劉美玲
6之3號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麗卿 被告 吳明能 被告 吳光興 (即 吳俊鏞 之繼承人)
弄16號4樓 吳光敏 (即吳俊鏞之繼承人)被告 吳光超 (即吳俊鏞之繼承人)
郭素芬前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吳春鶴 被告吳福棟
吳鴻瑋
巷12之1號3樓 吳振林 吳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即被繼承人 吳鴻健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廿三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吳鴻健之繼承人吳克修、吳富綿已拋棄繼承,而於被繼承人吳鴻健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業經原告於100年12月2日聲請由被繼承人吳鴻健之遺產管理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承受訴訟或追加為被告,此有聲請狀附卷可憑,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95年度繼字第10號、96年度財管字第48號民事卷可憑。是以,前揭停止之訴訟程序應予撤銷,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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