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國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國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8月、2年7月(共4罪)、2年6月(共7罪),上開12罪經本院於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並於110年5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694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9月3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