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56號原告 葉登峯
張仙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被告 林于豪 兼訴訟代理人 林文寶 被告 劉靜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2月5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請求被告林文寶、劉靜萍給付法定遲延利息自10
4年11月27日起算之依據。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