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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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2、3、4之罪所宣告之刑原即非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是其所犯數罪併罰之罪,自無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之適用,而無得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7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97年│97年11月27日│││制條例第10│6月│上午9、10許│度上易字第2729號││││條第2項│││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8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2月2日││2│制條例第10│7月│下午2時許│97年度易字第3268││││條第2項│││號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4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3月16日││3│制條例第10│7月│中午12時許│98年度易字第208││││條第2項│││號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8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7月13日││4│制條例第10│10月│中午12時許│98年度審易字第││││條第2項│││1009號刑事判決││├─┼─────┼────┼──────┼────────┼──────┤││刑法第217│有期徒刑│97年8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7月13日││5│條第1項│3月││98年度審易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6│刑法第304│有期徒刑│97年8月11日│本院98年度桃簡字│99年2月22日│││條第1項│3月│凌晨1時許│第1971號刑事簡易│││││││判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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