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9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天輔佐人即被告之子陳慶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109年3月23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光田醫院大甲分院病房內,基於性騷擾之犯意,乘護理師甲○(代號AB000-H109060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為其測量血壓之際,以右手往甲○胸部伸過去,觸摸甲○之胸部1下,甲○以為丙○係不小心將手伸出來而未立即反應,詎丙○竟承前犯意,再次以右手抓甲○左邊胸部1下,甲○驚嚇後詢問「你怎麼可以這樣」,丙○竟回答「用捏的才會爽(台語)」等語,適病房內有看護乙男(代號AB000-H000000-A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男)在場,大聲喝叱丙○,並協助甲○壓住丙○的手以完成血壓測量,甲○離開病房後,至護理站告知主管,並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甲○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已於109年8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