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1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惠美
吳混喜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笠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04,708,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