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核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嘉義縣布袋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永沂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芳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芳文間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二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請鈞院賜准裁定如聲請事項所載,予以認可等語。
二、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
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芳文間於民國108年10月2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包括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文件之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而且,債務清償的方案內容,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因此,本件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芳文間之債務清償方案,應予以認可,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