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太平洋光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戴強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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