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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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68號債權人甲○○即如憶銀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雍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請求利息之利率。
二、請債權人補正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