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復有證人之證述及扣押物品、鑑驗通知書在卷可參,被告犯嫌重大,所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11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院訊問後,斟酌被告乙○○所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法定刑度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審酌考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2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