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5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陳詩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5年11月14日裁定均應予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應自96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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