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49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