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7號債權人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彭及綱 債務人 胡慶緒
胡朝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慶緒於民國98年7月10日邀債務人胡朝銘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貳拾萬元,借款期間自98年7月10日起至100年7月1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會基準放款利率(目前利率為3.34%)加碼2.14%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5.48%)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胡慶緒應於每月10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9年8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胡朝銘為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94,373元│99年8月10日起至│百分之5.48│99年11月2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