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告 王裕翔

王品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亞恬 律師

被告 陳奕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因其於民國114年1月19日死亡,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以114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是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均予判決駁回。

(三)末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用,而本件復無於訴訟過程中支出送達或鑑定等裁判外訴訟費用,本院即無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金額,及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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