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指定辯護人乙○○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之強盜殺人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甲○○經訊問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應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已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訊問時,當庭對被告及辯護人宣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意旨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