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3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顏世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801、28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世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01、288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分別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均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01、2888號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各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院鑑驗書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均經鑑驗檢出第一、二級毒品,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視為第一、二級毒品,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鑑定機關因鑑驗取用部分,既已用罄,則毋庸宣告沒收銷燬。綜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2包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

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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