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3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顏世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801、28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世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01、288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分別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均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01、2888號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各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院鑑驗書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均經鑑驗檢出第一、二級毒品,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視為第一、二級毒品,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鑑定機關因鑑驗取用部分,既已用罄,則毋庸宣告沒收銷燬。綜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2包
二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
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