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8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楊文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文慶於民國104年3月16日上午9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至桃園市○○區○○○路時,因與告訴人 孫振武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有行車糾紛,被告竟基於強暴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超車至告訴人所駕駛之車輛前方停止不往前行駛之強暴方式,阻止告訴人上開車輛往前行駛,妨害告訴人駕車自由往來離去之權利(所犯妨害自由部分,另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89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被告復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上午9時40分後某時,繼續往前行駛至桃園市○○區○○○路與新興路口,在上址下車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啥洨」等語,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