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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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250號債權人 莊汎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秀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務人李秀英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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