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全事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假扣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事聲字第19號抗告人 蕭揚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蕭智祥 等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3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