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73號原告林 昱萱 被告 游其霖 住○○市○○區○○○路000號9樓
吳姿瑩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
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懿淳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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