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戊○○
乙○○丙○○○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3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本裁定不得抗告
(2)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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