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869號聲請人 張坤文香港商惠記集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
算人相對人香港商惠記集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統一編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謝寶真 為香港商惠記集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香港商惠記集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香港商惠記集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謝寶真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謝寶真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財產目錄、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