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罪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六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貪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駁回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更㈡字第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因貪污等案件,檢察官援引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等法條起訴,該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審法院認抗告人有潛逃之虞而為限制出境處分,嗣經判處罪刑定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三百十萬元,應予追繳沒收,抗告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於原審仍判處其罪刑後,復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判決發回更審,於更審中,抗告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惟經原審調取相關案卷核閱,認該案正由原審審理中,難保其無逃匿而不到庭致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有難以順利之可能,應仍有限制其出境之必要。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池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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