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209號債權人現代摩登第八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大廈報備證明、建物登記謄本、住戶公約、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處所、另釋明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依據,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九年六月一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