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55號聲請人 張花盆
劉 張國 張 許牡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志成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寶堂法官黃國忠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