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39號

原告 李和昌

被告 鄭至斌

上列被告鄭至斌因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4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

法官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芳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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