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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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92號聲請人 許振華
林金德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俊仁 律師相對人 林土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新臺幣30,79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26,641元│由聲請人預納│├────────────┼────────────┼──────────┤│勘測費│4,000元│由聲請人預納│├────────────┼────────────┼──────────┤│勘測圖資費│150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30,7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