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 簡志鶴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中被告 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值為據,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之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84,230元【計算式:67,400元/平方公尺×房屋面積73.95平方公尺(主建物66.4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7.55平方公尺)=4,984,2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吳幸娥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