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84號聲請人 羅際龍 即 羅仕恭 之繼承人
羅際威 即羅仕恭之繼承人 羅郁慧 即羅仕恭之繼承人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李元貞 即羅仕恭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