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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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 陳朝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仟柒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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