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債務人 莊美文 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莊月琴附件:
一、說明台端配偶黃自槿任職於家禾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之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31,000元,高於台端自稱之每月薪資約24,600元。然台端配偶卻完全不分擔家計及子女扶養費之原因為何?
二、台端稱係因前夫經商失敗致聲請人負債累累,請具體說明台端前夫經商之詳情(包含前夫姓名、從事生意項目、期間及債務金額);為何債務皆由台端負擔?
三、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均稱,台端未曾主動聯繫債權人等積極清償債務,且台端僅欲藉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脫免債務,請就前開非金融機構債權人之函覆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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