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正一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正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正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9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翁正一①前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同年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8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上開①部分之罪乃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49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並與②部分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月又15日確定;③又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5月確定;④復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與③部分之3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
2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於98年
4月15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0年9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965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
9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965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