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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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智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智簡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怡瑄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怡瑄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怡瑄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耐克公司)、德商 阿迪達斯公 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迪奧高巧公 司)、英商布拜里公司(下稱布拜里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歡固喜公司)、荷商歐斯達有限合夥公司(下稱歐斯達公司)、義大利商 芬蒂 艾德有限公司(下稱芬蒂 艾德公 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指定使用商品名稱等詳如附表一所載),現仍於專用期限內,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或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名稱、圖樣之商品;復明知其以每件(雙)新臺幣(下同)100元價格,購入分別印有附表一所載商標圖樣之上衣、褲子、外套、鞋子等商品約200至300件,均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2年9月間某日起至102年10月16日下午2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其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路○○○號「卡特思童裝批發」店內,以每件
100至280元不等售價,公開陳列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衣服、褲子、鞋子等商品,並於上開期間內,販售約50件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衣服與不特定消費者,獲利約2,500元。嗣於102年10月16日,員警持搜索票至上開處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案經阿迪達斯公司、香奈兒公司、布拜里公司、迪奧高巧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調查、偵查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103偵5157卷第11至15頁、第127頁反面,本院卷第45頁)。
㈡、證人 趙俊堯 於警詢中之證述(103偵5157卷第47頁)。
㈢、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103偵5157卷第7至11頁、第91至100頁)。
㈣、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102年11月8日鑑定報告書2份、薈萃商標協會台灣聯絡處出具102年12月18日鑑定證明書
2份、萬國法律事務所提出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3日函文、NIKE產品鑑定書、寶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102年11月22日鑑定報告書、台灣凡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103年1月16日鑑定證明書、授權委任狀、鑑別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03偵5157卷第24至35頁、第39至51頁、第55至67頁、第69至77頁)。
㈤、卡特思童裝批發名片影本、通聯調閱查詢單、估價單(103偵5157卷第79至87頁)。
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102年間9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16日下午2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先後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約50件,並因而獲利約2,500元之營利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被告以一反覆、延續性之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業與被害人香奈兒公司、布拜里公司、阿迪達斯公司、迪奧高巧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達成和解,該等公司亦以書狀表明願予被告自新之機會,有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函文、本院民事調解紀錄表、訊問筆錄附卷足佐,堪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佳。本次率爾販賣侵害商標之商品,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其行為誠屬不該,然觀諸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同意分別賠償告訴人香奈兒公司5萬元、布拜里公司3萬元、阿迪達斯公司3萬元、迪奧高巧公司2萬元、固喜歡固喜公司9萬元,給付方式分別如附表三所載,足認被告已知悔悟,本件諒係一時失慮而偶罹刑章。參以,告訴人布拜里公司、香奈兒公司、迪奧高巧公司及被害人阿迪達斯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均表明願給被告自新機會一節,有本院訊問筆錄可按(見本院卷第66頁)。本院綜核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註冊審定號│商標申請人│專用期間│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及名稱│├──┼─────┼─────┼─────┼───────┤│1│00000000│耐克公司│108/01/31│第08類:靴鞋等│├──┼─────┼─────┼─────┼───────┤│2│00000000(│同上│112/04/30│第385類:各種│││聲請簡易判│││靴鞋及其他應屬│││決處刑漏未│││本類之ㄧ切商品│││記載,應予││││││補充更正)││││├──┼─────┼─────┼─────┼───────┤│3│00000000│阿迪達斯公│107/01/31│第25類:鞋子等││││司│││├──┼─────┼─────┼─────┼───────┤│4│00000000│同上│107/01/31│第25類:鞋子等│├──┼─────┼─────┼─────┼───────┤│5│00000000│迪奧高巧公│105/09/30│第384類:襪子││││司││(類似組群–第││││││2503類:鞋)│├──┼─────┼─────┼─────┼───────┤│6│00000000│同上│105/09/30│第385類:各種││││││靴鞋│├──┼─────┼─────┼─────┼───────┤│7│00000000│布拜里公司│107/02/28│第25類:衣服、││││││鞋子等│├──┼─────┼─────┼─────┼───────┤│8│00000000│同上│109/09/15│第25類:衣服、││││││鞋子等│├──┼─────┼─────┼─────┼───────┤│9│00000000│香奈兒公司│105/09/30│第385類:靴鞋│├──┼─────┼─────┼─────┼───────┤│10│00000000│同上│107/03/31│第25類:靴鞋等│├──┼─────┼─────┼─────┼───────┤│11│00000000│固喜歡固喜│111/11/15│第35類:衣服、││││公司││鞋等│├──┼─────┼─────┼─────┼───────┤│12│00000000│同上│104/08/15│第25類:衣服、││││││靴鞋等│├──┼─────┼─────┼─────┼───────┤│13│00000000│歐斯達公司│113/09/30│第41類:靴鞋│├──┼─────┼─────┼─────┼───────┤│14│00000000│同上│109/07/31│第25類:鞋子、││││││運動鞋等│├──┼─────┼─────┼─────┼───────┤│15│00000000│ 芬蒂艾德公 │112/03/15│第25類:鞋等││││司│││├──┼─────┼─────┼─────┼───────┤│16│00000000│三麗鷗公司│109/06/15│第25類:衣服等│└──┴─────┴─────┴─────┴───────┘附表二:扣案仿冒商標之商品明細┌──┬───────────┬─────┬───────┐│編號│品名及數量│商標權利人│侵害之商標圖樣││││││├──┼───────────┼─────┼───────┤│1│印有附表一編號1至2所│耐克公司│附表一編號1至│││載商標圖樣之鞋子肆拾壹││2│││雙│││├──┼───────────┼─────┼───────┤│2│印有附表一編號3至4所│阿迪達斯公│附表一編號3至│││載商標圖樣之鞋子拾捌雙│司│4│├──┼───────────┼─────┼───────┤│3│印有附表一編號5至6所│迪奧高巧公│附表一編號5至│││載商標圖樣之鞋子叁雙│司│6│├──┼───────────┼─────┼───────┤│4│印有附表一編號7至8所│布拜里公司│附表一編號7至│││載商標圖樣之鞋子貳雙、││8│││外套肆件│││├──┼───────────┼─────┼───────┤│5│印有附表一編號9至10所│香奈兒公司│附表一編號9至│││載商標圖樣之鞋子拾柒雙││10│├──┼───────────┼─────┼───────┤│6│印有附表一編號11至12所│固喜歡固喜│附表一編號11至│││載商標圖樣之鞋子拾捌雙│公司│12│││、上衣伍拾件、褲子伍拾│││││肆件│││├──┼───────────┼─────┼───────┤│7│印有附表一編號13至14所│歐斯達公司│附表一編號13至│││載商標圖樣之鞋子貳拾伍││14│││雙│││├──┼───────────┼─────┼───────┤│8│印有附表一編號15所載商│芬蒂艾德公│附表一編號15│││標圖樣之上衣拾件│司││├──┼───────────┼─────┼───────┤│9│印有附表一編號16所載商│三麗鷗公司│附表一編號16│││標圖樣之上衣貳拾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