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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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194號聲明人甲○○
丙○○被繼承人乙○○○亡)生前最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分別為聲明人甲○○、丙○○之配偶與母親,被繼承人前於98年07月27日死亡,聲明人2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業於98年07月27日死亡,而聲明人2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女兒等情,業據聲明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惟查,聲明人於98年08月17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聲明狀上之本院收文戳印在卷可憑,是其聲明已逾法定3個月期限,故本件聲明人2人逾期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儷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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