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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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10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0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0號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緝字第126、127、128、1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50、361、362、
36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是以,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指摘,並向原審法院提出,始合乎上訴法律上程式,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僅記載: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0號刑事判決,故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理狀容後補述云云,未敘述任何具體上訴理由,有上訴狀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頁之上訴人98年7月28日上訴狀)。嗣經原審法院於98年9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之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98年9月25日合法送達,由上訴人親自收受,有原審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9頁),則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98年9月26日起算五日,計至98年9月30日屆滿。然上訴人於補提上訴理由書之五日期限經過後,未依期補正,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上訴人於98年7月23日收受原審判決書)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迄至本院判決前仍未提出書狀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其上訴顯非合法,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之規定,有所未合。依前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