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彰化縣北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8年11月23日具狀提起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客觀之價額。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彰化縣北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8年11月23日具狀提起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客觀之價額。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