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1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張天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張天富於民國95年6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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