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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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98號聲請人 王金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最新股票掛失函。(如無法提供,請具狀敘明原因)
二、請補正詳載各張股票資料之附表(內容應包含股票發行公司名稱、股票號碼、張數及股數)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