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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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37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魏秀錦 、被告 魏玉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魏秀錦、被告魏玉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萬6,538元,應繳裁判費7萬6,6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6,1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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