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49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金註
王東隆 被告 謝丹亭謝芍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謝丹亭即謝芍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報到單、被告謝丹亭之戶籍謄本等在卷可證;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0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中735,110元申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另37,484元以純信方式貸放),約定借款期間7年,自103年10月7日至110年10月7日止(借款契約第二條);借款本息自103年10月7日起至110年10月7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契約第三條);借款計息方式自103年10月7日起至110年10月7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1.95%),嗣後隨該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見借款契約第四條、第五條);借款人如未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照應還款額按本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向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照應還款額按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款契約第六條)。又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他約定事項第三條)。詎被告自105年5月7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772,594元(計算式:735,110+37,484=772,594)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72,594元,及其中735,110元自10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37,484元自105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1.95計算之利息,暨735,110元自105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37,484元自105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借款契約(含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2件等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裁判費8,48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朱名堉附表:
┌───────┬───────┬───┬───────────┐│本金金額│逾期利息起算期│年利率│違約金││(新臺幣)│間│││├───────┼───────┼───┼───────────┤│735,110元│105年5月7日起│1.95%│自105年6月8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37,484元│105年7月7日起│1.95%│自105年7月8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合計772,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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