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政傑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政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政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57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二罪)、四月(二罪),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6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68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二罪)、四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0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5月31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11月30日,累進縮刑6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9月27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330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