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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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莊玉雲 原告 黃鵬嘉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被告 詹秋絹 被告 童安淇 被告 江家萱 右被告因民國100年度訴字第33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