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故買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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