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2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20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金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7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金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江金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數度酒後駕車之犯罪紀錄,已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理應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心存僥倖,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道路上行駛,對公眾行車安全已產生潛在危害,影響整體社會交通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復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小學畢業、業工而經濟狀況為小康(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暨本次犯罪未生交通事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7937號被告江金生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原住民)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金生前於民國9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85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95年6月19日起至96年6月18日止,嗣經本署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交簡字第1552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又於9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桃交簡字第4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1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10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桃交簡字第17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0年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3年2月28日凌晨1時10分許起至凌晨1時15分許止,在新北市鶯歌區三鶯橋下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飲料後,竟仍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前往新北市樹林區八德街,嗣於同日凌晨1時30分許,行經新北市樹林區國凱街與八德街口時,為警攔查,並於同日凌晨1時46分許,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江金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檢察官黃子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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