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89號上訴人 陳靜怡 視同上訴人 陳李月英
葉庭宏 葉文生 被上訴人廣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此種案件於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3,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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