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957號聲請人 黃英傑 即大正租賃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皙齊 (原名: 黃萊恩 烏瑞思 )、 吳瓜香陳金桃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皙齊(原名:黃萊恩烏瑞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瓜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金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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