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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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 林美雲
徐木發 被告飛固貨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素枝 法定代理人 賴東葵 被告飛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素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林美雲、徐木發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73,787元、453,5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4,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晴芬